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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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為什麼要給你們代辦呢?
當然您也可以選擇自己申辦,但對於金融業務流程或自身條件狀況而言,一般人並不懂的包裝自己或知道適合自己的貸款方案會是甚麼。導致於您的狀況明明不錯,卻一直無法成功申請貸款或貸到您要的金額或利率。這就是為何要找【易償好貸】的理由 !
所以有任何貸款問題,就趕緊連絡我們吧 ! -
Q.
易償好貸是合法公司嗎?
我們【易償好貸】為合法政府登記公司,在案件評估及申貸過程,我們絕不會要求客戶提供任何正本文件,也不會事先收取任何費用,另外,申貸過程開始之前,就會先與您談好內容清楚、說明權利義務與費用的合約,如仍有疑慮也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者直接至本公司的辦事處唷! -
Q.
若目前沒有工作,是否可申辦信用貸款呢?
若為剛離職的狀態,則可申貸現金卡,但額度會有一定之限制,另外亦可由本部之理財專員來幫您規劃評估其它之可行方式。 -
Q.
我是信用小白,有辦法貸款嗎?
基本上您可以提供您的財力證明、聯徵資料,由我們來協助您與銀行溝通,讓您輕鬆與銀行貸款! -
Q.
信用貸款的額度大概可到多少呢?
此額度將會評估您的財力與還款能力,基本上會落在30~200萬元之間,銀行會依個案狀況進行核定。 -
Q.
我在市場擺攤販,想要辦理貸款會成功嗎?
「我是做小生意領現金、沒有勞保或者投保到工會」這是我們遇到很多寶貴客戶的職業現況。如果您是具有登記、執照攤販,或具備攤位、店面者,提供財力證明、銀行固定往來存摺帳戶或以持卡滿一年的信用卡來申請貸款,還是有申貸成功的機會。 -
Q.
我的信用有瑕疵,是否可以貸款呢?
如不是過度嚴重(呆帳、停卡…等),都會有協調空間,只是額度及利率的高低,或者所貸款的銀行的標準,能否接受。您可以由易償好貸的顧問團隊來協助評估與辦理貸款而不需要煩惱這樣的問題! -
Q.
什麼是整合負債?
信用卡、現金卡等利率這麼高,而且往往又分屬不同家銀行,整合債務就是將眾多債務整理成一家銀行,用借低還高〈利率〉的方式,讓貸款人減輕利息壓力,維持良好信用,提升生活品質。但針對已無法辦理貸款之民眾,尚可與銀行透過協商方式〈例如:個別協商、前置協商等〉,延長期數、降低利率,減輕還款壓力。 -
Q.
我的聯徵上面有多次的金融單位查詢紀錄怎麼辦?
若半年內聯徵查詢紀錄高達6-10次,則建議您3個月後再行申請辦理。所以當您同時向多家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之間亦能清楚知道你也同時向其它同業申貸中,是否有分散借款之企圖,可能過件的機率就不高了。歡迎由易償好貸團隊為您評估,是否還有其他機會。 -
Q.
信用貸款的額度大概可到多少呢?
此額度將會評估您的財力與還款能力,基本上會落在30~200萬元之間,銀行會依個案狀況進行核定。 -
Q.
配偶信用不良會互相影響嗎?有機會貸款嗎?
不同的銀行會推出各種的貸款商品,對於配偶的信用狀況的參考權重也不一樣,且每家銀行標準不太相同,偶有門檻較低之優惠專案。 -
Q.
如何查詢個人的信用狀況〈查聯徵〉?
1. 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現金卡,即會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查詢記錄。若想要知道自已的信用狀況,可以前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址: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臨櫃親辦,或透過郵局代收代驗的方式申請。請準備:
· 第一證件:身分證正本。
· 第二證件:健保卡、護照、駕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2. 另一種更方便的方法是:使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即可上網登入聯徵中心網站自己查詢。需準備:
· 自然人憑證
· IC晶片讀卡機
· 桌機/筆電
詳情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洽詢,網址:http://www.jcic.org.tw 或 電洽:02-2381-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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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信用不良的紀錄會保留多久?
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1.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2.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3.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4.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5.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6.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7.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8.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9.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